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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聚餐後醉駕身亡,法院判決:同桌人,組織者...(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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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安陸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案件:一男子酒後醉駕身亡,判決結果是同桌飲酒者及組織者共同承擔15%的責任,共計賠償18萬余元。哪些情況下,同桌飲酒者應當擔責?賠償責任又該怎麼劃分?


男子聚餐飲酒後醉駕身亡

同桌人員被判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法官介紹,去年8月,安陸市民晏某某駕車前往當地一家酒店參加朋友潘某某孫子的滿月宴。潘某某安排他在包間就餐,包間共有13人,席間每個人都存在禮貌性的敬酒行為,其中晏某某與被告之一許某在中途開始鬧酒。

安陸市人民法院李店法庭庭長 楊麗:在酒席上有10人喝酒,3人沒喝。在喝酒的過程中,晏某某跟一個許姓朋友進行了賭酒。

酒席結束後晏某某回家,潘某某進行了禮貌性挽留,但晏某某堅持告辭後駕駛小型轎車離開,回家途中,晏某某與路邊行道樹相撞發生交通事故。

經鑒定機構鑒定,晏某某血樣中檢驗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84.72mg/100ml,屬於醉酒狀態。事故發生後,晏某某傷情嚴重,持續住院多天仍深度昏迷。經醫生釋明後出院,出院後的第二天,晏某某就因多器官衰竭而死亡。

隨後,晏某某的近親屬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要求同桌13人和組織者賠償損失合計37萬余元。晏某某的妻子及其未成年的兒子認為,“是同桌飲酒者把晏某某喝死了”。大部分的被告也認為不管是出於法律還是人情自己都應當出錢,但是他們不知道自己應該出多少,應該承擔多大的責任。

關於各方的過錯責任比例如何承擔,楊麗表示,死者晏某某生前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醉駕行為與死亡後果有直接因果關系,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85%的責任;其他同桌飲酒者及組織者潘某某,按照過錯程度合計承擔15%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方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共同賠償186530元。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資料圖(來源 視覺中國

同桌飲酒,哪些情況要擔責?

針對同類型案例,法官提醒,共同飲酒作為一種日常的社會活動,其本身不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每個飲酒者作為社會理性人都應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最高的注意義務,但是同飲者對飲酒者也負有一定的照顧義務。

安陸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萬紅衛介紹,如果同飲者沒有盡到相應的照看義務,造成飲酒人死亡的,根據各方的過錯程度,組織者、飲酒者、勸飲者均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但這種責任、注意義務是有限的,該種注意義務只有當義務人有重大過失時,才能夠構成侵權的責任。


萬紅衛進一步介紹,飲酒出事有四種情況同桌飲酒人可能要擔責:

◆ 明知對方不能喝酒還一起喝酒;

◆ 過度勸酒、壓酒;

◆ 酒後駕車、劇烈運動等未勸阻;

◆ 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

萬紅衛解釋,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的情況是指飲酒者已經沒有辦法負擔自己人身安全的情況下,同飲者要將其送到家中或者送到醫院,不要讓他發生人身傷害。

據了解,在本起案件中同桌有3人沒有喝酒,甚至在參加酒席前和死者並不認識。但因為參與了酒席行為,就有提醒、勸阻、看護、照顧、護送等義務,所以他們有義務保證醉酒的人平安到家。在最後判決中,由於過錯程度較輕,這三人共同承擔0.5%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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